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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告訴你如何才能離婚及離婚手續

如何才能離婚?離婚手續為何?離婚訴訟怎麼進行?

讓專業離婚律師來告訴你!

    據統計,台灣每天就有一百多對夫妻簽字離婚,且台灣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離婚的頻繁發生在台灣已經是經常見到的社會現實狀況,但「結婚容易、離婚難」,因為這時候雙方可能已經有了孩子,而且幾年下來財產可能也有所增加,所以此時對於孩子應該跟誰,或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才公平,往往非常容易產生歧見。

    尤其雙方既然已經走道離婚一途,想必感情也已經不若結婚時那般相愛,甚至已經形同陌路或反目成仇,故此時要雙方自己談妥離婚條件而順利離婚,更是難上加難。



★婚姻關係如何結束?可以完成離婚程序的方法?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離婚程序

一、協議離婚
1.法律規定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說明
    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分配、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的歸屬及子女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之約定等等,且備妥離婚協議書(因為法律規定需要書面),上面載明雙方離婚之合意,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不能事後才請證人簽名,需要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合意),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如果雙方能平和地談好離婚條件,那當然選擇「協議離婚」是最快結束婚姻關係的方法,這時候雙方只要擬好「離婚協議書」之書面,並找兩個證人來簽署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當然兩個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雙方要離婚的真意,而不是只有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而已,尤其現在坊間或網路上常常看到有一種離婚證人,是你只要寄離婚協議書過去,他們就會有兩個人在證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寄回來給你,但是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會無效的,就我們自己的經驗就真實辦理過類似這樣而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的,所以想要離婚的你,千萬不要因為想節省費用或貪圖方便,就隨便找兩個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將來恐怕會發生問題,可能會得不償失。當然離婚協議書如果都已經簽署好之後,雙方只要再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等相關文件與物品,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證人可以不用一起去,而且現在是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理離婚登記,並不限定是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那協議離婚程序就算大功告成了!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制式格式,但除了表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外,往往還有諸多問題要處理,例如:小孩的親權(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金額及給付方式、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行使之時間與方式、以及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之內容。


    由於每對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狀況不同,應視自身的條件與需求進行協議及撰寫離婚協議書,或另請專業離婚律師協助代擬離婚協議書,以免影響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另外,諮詢或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與對方協議之優點在於:因為專業離婚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處理經驗,對於離婚條件部分可以盡其可能為您爭取到最大權益,並可直接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之內容。而且因為離婚律師可以代表您與對方談判,讓您可以不必直接與對方溝通,減輕您的心理負擔,離婚律師也會進最大努力分析利害關係給對方聽,盡力讓對方能夠接受離婚的結果與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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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

二、調解離婚
 
    想要能夠離成婚,除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這兩個大家比較經常聽到的方法之外,其實另外有一個介於兩者之間,有時候可能還是一個更佳的選擇,那就是「調解離婚」。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一方面,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通常都相當有經驗,所以對於離婚案件調解之掌握,往往都還是比一般人自己談更能掌握雙方問題點與協助進行磋商,另一方面,由於調解委員是處於一個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與雙方當事人也都沒有什麼利害關係,所以當事人往往比較會信賴調解委員的解說與建議方案,因為如果是單獨跟對方的律師談離婚,通常沒有請律師的一方,往往不會相信對方請的律師所講的,畢竟還是會認為這律師是對方請的,所以一定會比較偏向對方,但如果是在法院由調解委員調解,往往就不會有這方面的疑慮。​

 
    其實離婚案件依法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因此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真的調解不成的話,才會再進行由法官審理、審判的訴訟程序。

    調解筆錄作成後的效力是等同判決的,而且調解筆錄一旦經過雙方簽署,就已經發生效力,收到法院後續寄來的調解筆錄書面,只是要再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而已,而且這個登記還不用偕同對方去,只要自己一個人就可以去辦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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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三、裁判離婚(判決離婚、訴訟離婚)

當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或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的時候,那就只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了。

★裁判離婚的事由、原因(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至少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中之其中一項,如果無法說服法官已經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的話,那麼就算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還是有可能被法院駁回的。

★「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解釋
    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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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長期分居也可能構成訴請離婚的理由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在臺灣,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夫妻雙方如果分居多久,就一定可以訴請離婚,但是在法律實務上,現在也有很多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堅持已經,長期分居兩地,各過各的生活,平常也不互相問候,比路人還要不如的話,可以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產生重大破綻,只要不是過失程度較重的一方,那麼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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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法院作成判決實際案例

★離婚訴訟通常會進行多久?

    常常有人會問說:「離婚官司通常會打多久?」這個問題實在不好回答,因為每個個案的狀況可能都不太一樣,以下就僅就一般法院處理之狀況進行說明:
(1)遞交訴請離婚起訴狀到法院進行調解程序:
    通常大概一至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會通知您去進行「調解程序」。
(2)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之「調解程序」
    通常會進行兩到三次調解(當然不排除有更多次的狀況,但那會是在大家有可能達成共識的狀況下),一般最長大概四個月內會結束調解程序。
(3)由法官進行審理的「訴訟程序」
    雙方如果調解還是不成立,那後續法官就會另外發開庭通知,進行審理的「訴訟程序」,通常大概會開個四、五次庭(當然個案可能更多或更少這都不一定),等法官認為已經調查完備可以下判決之後,就會於最後一次開庭時訂定宣判的日期,訴訟審理的時間通常一個月左右開一次庭,至於總共會多久,這就真的要看個案了,一般來說進行半年到一年左右都是很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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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離婚

    最後一種離婚的選擇是,雙方不再移送至調解委員那邊,而直接雙方自己達成和解的共識,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直接向法官表明雙方願意和解,希望做成和解筆錄,就是所謂的「和解離婚」。

    實務上更常常是雙方當事人之前爭個你死我活,但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後,法官一再勸說與當和事佬之後,雙方當事人慢慢化解心結,或各退一步,不再堅持己見,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共識,作成和解筆錄。

    而且一旦法院做成和解筆錄,其實效果跟調解筆錄一樣,和解筆錄也跟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可以達成離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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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登記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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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解決事例

當事人之配偶對婚姻之不忠,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及精神賠償。
【詳細過程】
當事人P女某日於家中之電腦裡發現,其配偶在電腦裡面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之親密行為照片,證明其在外與其他女子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配偶常藉故晚歸及出差,某日當事人偶然發現其配偶手機中LINE通訊軟體與朋友之往來對話內容談及其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同意離婚及其他條件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及其他條件,雙方調解離婚。
【詳細過程】
當事人S男之配偶常藉故晚歸及出差,某日當事人S男偶然發現其配偶手機中LINE通訊軟體與朋友之往來對話內容談及其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同意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及其他條件,雙方於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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