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家屬或配偶關係
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6-1條的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所以會產生扶養義務的『人』的範圍總共有五種:
1.直系血親相互間。
例如父母子女,甚至孫子女與爺爺奶奶之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如果結了婚後有跟對方父母同住,那麼大家相互間也會有扶養義務。
3.兄弟姊妹相互間。
所以一旦你的兄弟姊妹將來沒有人扶養,你對他可能也會產生扶養義務。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參照)。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參照)。所以假設你們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大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在法律上也可能會被認為有扶養義務。
5.夫妻相互間。
夫妻之間既然結婚了,在法律上就會產生扶養義務,而且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父母子女之間相同的。
二、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
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所以有關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間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般就是指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受對方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也就是就算父母有謀生能力,但是如果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話,那父母就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而夫妻之間,實務上最高法院是認為:「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參照)。」所以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等級是跟孩子與父母間相同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則是會受除了「不能維持生活」這個條件的限制之外,還會受到「而無謀生能力」這個條件的拘束,也就是說你必須要沒有錢或財產維持日常生活之外,還要你沒有謀生能力,才能向其他親屬或家屬要求扶養,否則要是你好手好腳,而只是好吃懶做、不學無術而不去工作賺錢養自己,那麼在法律上,你的親人或家人,對你是不會產生任何扶養義務的。
三、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
根據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所以有關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扶養能力,會如何影響到扶養義務的負擔,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頂多只能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但是是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
2.其他親屬或家屬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是可以請求法院免除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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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計算之標準
一、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根據民法第1115條、第1116條之1的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扶養義務人如果只有一個,那當然不會產生順序問題,但如果有很多人都有扶養義務,那麼就會有順序問題。有關順序主要是以關係遠近來做排序;而且如果有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的話,那後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就不會有需要履行扶養義務的問題。
扶養義務人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子女」也有「孫子女」的話,則以「子女」為優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例如數個子女對父母皆有扶養義務,但如果經濟能力強弱不一,那麼就必須按照其經濟能力來訂定應該分擔的義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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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二、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根據民法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的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這時候就必須決定先後順序,有關順序主要也是以關係遠近來做排序。受扶養權利者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民法第1119條、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所以扶養的程度,必須要視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而且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又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除食衣住行育樂之日常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亦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參照)。
扶養的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則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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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或家人間彼此間之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扶養程度與方法的變更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所以負扶養義務者要能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必須符合:
1.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
2.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如果負扶養義務者是要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還必須要加上「情節重大」這第三個要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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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實務判決裁定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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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解決案例
當事人與配偶協議離婚時未約定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其後對方就會面交往方式提出改定之請求,而我方就扶養費部分提出反請求,雙方最後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同意給付扶養費
【案由】
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處理結果】
對方同意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配偶當初協議離婚時,未約定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其後對方就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提出改定之請求,而我方就扶養費部分提出反請求,雙方最後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同意給付扶養費,雙方並於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當事人二人之父親自與當事人二人之母親離婚後,未曾負擔對當事人二人之扶養義務,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獲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案由】
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二人之父親於當事人二人年幼時即未予以扶養或照顧,不顧當事人二人生計,與當事人之母親離婚後,對當事人二人不聞不問,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當事人二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獲法院裁定減輕其二人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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