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離婚律師告訴你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雖然夫妻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何計算?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法定財產制因此而消滅。
   
    所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二分之一。


    夫妻之一方僅係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並不生影響。也就是說,例如先生婚後有用收入買了一棟房屋,也結清貸款了,而太太婚後沒有任何收入,那麼太太就算要跟先生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假設雙方都沒有任何其他財產也沒負債),那麼是要求這個房子於離婚時之市價的一半,也非這個房子本身所有權的一半喔!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簡單的計算公式

1.夫: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2.妻: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3.(
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較少者得向較多者請求的金額)。

※延伸閱讀
♦夫妻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與相關問題

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

一、不動產:土地、房屋
    有關於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大體上來說就是以不動產的「市價」減去銀行貸款後剩下的殘餘價值來做認定,舉例來說,如果先生婚後買了一棟房子,市價是新台幣1500萬元,但是還有銀行貸款1000萬元的話,那這個房子的殘餘價值就是500萬元。
    另外還有一個必須注意的點是,目前有關於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應於計算財產價值時作為減項予以扣除,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有採取於計算價值時應該扣除的看法,也有採取不應該扣除的看法。

※延伸閱讀
♦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二、銀行存款、基金
    銀行存款不論是定存或活存均在計算的範圍之內,至於價值的認定就是視離婚當時雙方於銀行帳戶內究竟有多少金額,如果對於對方存款金額不清楚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函詢相關銀行查詢。
    基金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向金控公司或基金公司函詢對方名下,於雙方離婚時之基金淨值有多少,以確認基金的價值。

三、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險公司有無對方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及離婚時保單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解約金的金額多少,以確認有關於保險的價值。

四、股票
    股票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方於雙方離婚時所持有上市、上櫃、興櫃等公司之股票明細,並調查對方所持有股票於該日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以確認有關於股票的價值。

五、其他
    像是如果對方有汽、機車、黃金珠寶或古董名畫之類有價值的財物,關於這些可能就必須另外請求法院委請專業的鑑定公司來進行鑑價,否則一般人應該很難去確定像這類財產的客觀價值。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的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項僅規定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關於「婚後財產範圍的認定時點」,並無明文規定,但是一般來說,法院大部分都也認為「婚後財產的範圍」也是應該以「起訴時」為準
 
    簡單講,如果夫妻雙方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的,那麼有關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都是以「起訴請求離婚時」也就是「離婚起訴狀遞出到法院時」,為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的計算時間點,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所增加的財產,都不會被算進去為分配的範圍,在這個時間點後財產的增值或減值,法院也不會去審酌。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先生又因為工作賺了年薪三百萬元,那麼這個時候,這筆在離婚官司開始後所獲得的收入,就不會被計算進去為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又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原本先生名下婚後所買的房子,因為這一年來又上漲了一百萬元,這個時候,這部分的增值也不在法院審酌或計算的範圍。
 
    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若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將有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明定應該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延伸閱讀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範圍
 
★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範圍
 
    因為法律僅針對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規定到依照「起訴時」這個時點為計算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參照),然而針對實務上常見的「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這兩種常見的離婚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實務上就產生了一些爭議,我們以下就再做進一步的分析與說明:
1.調解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是調解離婚成立而離婚的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原則上以「調解成立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參照);但若是起訴後經由法院移附調解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的規定,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參照)。
2.和解離婚
    至於夫妻雙方如果是和解離婚成立而離婚的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的規定,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參照)。


 
★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原來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而民國109年12月底修正通過的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例如法院做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條文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外,為使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的參考,這次修法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條文「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讓將來法官在做審判的時候,有具體的幾個標準可以去衡量。


夫妻財產請求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時效問題
   
    依據民法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也一樣會因時效問題而消滅。

    而依據法院實務判決的見解認為,所謂「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應指請求權人「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言,非指請求權人「確知剩餘財產之差額數額之時」。
 
    因為時效消滅,旨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而害及法律之安定性,而夫妻間之財產龐雜,尤以不動產估價不易,曠廢時日,如必待剩餘財產請求權人精確算出財產差額時始為時效之起算,顯然有違時效設立之目的,故解釋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應係指請求權人「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非指請求權人「確知差額數額之時」。這點在打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因為一旦超過時效,那麼將來如果對方主張時效抗辯權,法官依法就必須要駁回請求方的訴訟,所以不可不慎!


------------------------

★成功解決案例

當事人之妻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等訴訟,雙方先於法院調解階段就離婚及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問題達成調解共識,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其後交由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最後成功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案由】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處理結果】
法院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之妻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等訴訟,雙方先於法院調解階段就離婚及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問題達成調解共識,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其後交由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一審程序,最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後,獲法院判決成功減少對造請求分配之金額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最終於法院達成和解
【案由】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等人之父親過世前曾向法院提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後由當事人承受訴訟,對造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程序,雙方於台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



♦如果您有離婚或家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離婚律師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