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會有朋友碰到另一半跟第三者有外遇、通姦,或是一些曖昧的舉動、言語或往來訊息,被正宮發現,這個時候除生氣之外,正宮往往都會想向外遇的另一半及小三提告,不過因為有關刑事的「通姦罪」、「相姦罪」已經除罪化,所以現在只剩下民事求償的途徑可以走,也就是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而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這是一個法律上所保障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婚外情等情事發生,他方是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他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夫妻之一方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的一方精神賠償,法律上有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
要構成侵害配偶權,即可以說類似一般所稱之外遇、婚外情,不以另一半跟他人發生性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在實務上,法院經常就會認定是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舉例而言,例如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親密往來或曖昧的line訊息紀錄、行車記錄器中錄到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錄到有鹹濕的對話內容,配偶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與他人進出摩鐵或同住飯店一房過夜,種種類似的情形都有法院認為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
我們來看一個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會更清楚明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達刑法上所處罰之通、相姦行為為限,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延伸閱讀
♦ 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需要怎麼樣的證據?line訊息內容可以當作提告的證據嗎?
♦違法蒐集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可否當作證據使用?
♦涉及侵害隱私權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在沒有要跟外遇的另一半離婚的前提下,還是『可以』向外遇的另一半及小三請求連帶賠償精神上所受的損害。
而且這個「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在法院實務上,是被認為可以獨立於「判決離婚無過失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精神賠償」(民法第1056條)的部分,也就是說如果你真的也想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除了可以請求民法第1056條的賠償外,也還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向另一方及第三者要求連帶賠償因為「侵害配偶權」所產生的精神上損失。
有關消滅時效的提告時間限制問題,如果一旦過了時效在提告,那麼對方可能會在訴訟中主張你的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對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給付賠償,所以如果有想要提告的話,千萬務必一定要注意時間性的問題!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延續上一個問題所討論到的,所謂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悉」時起算二年,所以如果是離婚後才知道的,雖然雙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了,但是因為從知悉時起算只要沒有超過二年,或從事情發生時起算沒有超過十年,都還是可以向對方及小三請求連帶賠償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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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無過失之一方的請求賠償
受害人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受害人「因離婚所受精神上痛苦」,如何之數額始屬相當,則應按所受痛苦程度,參酌婚姻之存續期間、年齡、兩造、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一切情事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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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成離婚損害賠償判決實際案例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實際解決事例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詳細過程】
當事人T男之配偶與同事發生婚外情、外遇,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連帶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與性關係,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損害賠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與性關係,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侵害配偶權,應給付賠償金新台幣數十萬元。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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