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如果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夫妻雙方確有要離婚的真意,則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可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所謂「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協議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為證人,但是如果不是「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是稱不上合乎法律規定的「離婚證人」。
又兩願離婚之當事人須有離婚之真意,則屬當然,否則離婚行為自因欠缺意思表示而無效,那麼結果就是雙方當事人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延伸閱讀
♦離婚協議書範例與撰寫時應注意事項
♦離婚證人必須為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實際案例
民法第982條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於一年後即97年5月23日施行,所以如果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時「未舉行結婚公開儀式」,逕為結婚登記,則結婚恐不符合民法規定的結婚法定形式要件,而得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另外為結婚登記的雙方如果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那麼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也會不存在,因為結婚必須雙方有結婚的真意才行,否則就算已經結婚登記了,也是可以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
再者,因為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不具備此項方式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以如果雙方的結婚證書沒有兩個證人的簽名(例如是雙方其中一人自己簽的,或盜蓋其他人的印章),則不具備民法第982條所規定的方式,依首揭說明,雙方的結婚是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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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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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解決案例
當事人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離婚協議書上證人之簽名與蓋章皆為當事人W女與配偶自己所為,故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兩造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當事人與配偶間雖曾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實際上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則結婚顯不合於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依修正前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配偶間雖曾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實際上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兩人雖辦妥結婚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然既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則結婚顯不合於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依修正前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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