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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師告訴你家暴、保護令事件如何處理

★保護令與家庭暴力行為
   
    所謂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上」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在台灣每天都會發生,但此時卻有許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申請保護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在新聞中也常常見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因此倘若有受到家庭暴力,其實您不用隱忍,透過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可以讓您的安全獲得保障
 
保護令

★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
 
一、家庭暴力行為的定義與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上」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的行為,在本法中都被定義為「騷擾」,都要受懲罰與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項、第13條第2款)。
 
二、「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包括下列四種:
 
(一)身體暴力(身體虐待)
    包括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之種種攻擊行為。身體暴力行為的方式,以手、腳直接攻擊的比例最高,其餘則為使用其他物品,甚至刀械等武器。
 
(二)言語暴力(言語虐待)
    指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語威脅、恐嚇、惡言辱罵、惡意誹謗、使用傷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
 
(三)性暴力(性虐待)
    指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受害者被強迫從事性行為或某一種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損的虐待行為。包括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力或身體暴力脅迫受害者進行性活動。
 
(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
    指施暴者的行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威脅自殺、干擾睡眠、控制或隔離受害者與外界的關係、不准受害者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質問「孩子是誰的?」、逼問受害者的行蹤、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實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極度妒忌吃醋、跟蹤、監視等,均屬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

 
★民事保護令是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緊急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保護令

 
★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
    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
    
由法院斟酌發給。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一、緊急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

 
★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一、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
 
一、保護令係法院的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與警察機關執行
 
一、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二、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延伸閱讀
♦家暴離婚法院作成判決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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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事例 

當事人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事由】
通常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對造所述當事人L君家暴之緣由及有無家暴等情,非但不實在,藉故無端指摘當事人L君,無非是為了干擾當事人L君訴請離婚事件之進行、對女兒行使監護權之權利,及遂行其他不當利益之目的,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當事人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案由】
聲請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的家暴行為,也有言語上辱罵的精神家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亦同意核發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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