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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不可以調解?離婚調解如何進行?離婚調解時應該注意什麼?

★離婚可不可以調解?離婚調解如何進行?離婚調解時應該注意什麼?
 


調解離婚--於「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外之第三條離婚路徑
 
    想要能夠離成婚,除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這兩個大家比較經常聽到的方法之外,其實另外有一個介於兩者之間,有時候可能還是一個更佳的選擇,那就是「調解離婚」。
 
想要離婚,但夫妻倆自己談總是沒有結論或進度緩慢,感覺總是遙遙無期,離婚可以像一般民事案件一樣,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嗎?
 
    答案是「可以」的!就我們承辦案件的經驗來說,就經常碰到其實夫妻不想直接上法庭、對簿公堂或針鋒相對,畢竟大家夫妻一場,很多時候又顧忌到未成年子女及雙方家庭的感受,所以很多人其實不想撕破臉,尤其是如果上了法院進行訴訟攻防的話,實在是很難期待一方會對他方說出什麼好聽的話,而且往往都是沒什麼好話,甚至是互相指責對方種種不是…
 
    所以其實我們還遇到不少當事人,經過我們介紹之後,選擇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由法院安排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來為雙方進行離婚調解,這個制度的好處是,一方面,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通常都相當有經驗,所以對於離婚案件調解之掌握,往往都還是比一般人自己談更能掌握雙方問題點與協助進行磋商,另一方面,由於調解委員是處於一個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與雙方當事人也都沒有什麼利害關係,所以當事人往往比較會信賴調解委員的解說與建議方案,因為如果是單獨跟對方的律師談離婚,通常沒有請律師的一方,往往不會相信對方請的律師所講的,畢竟還是會認為這律師是對方請的,所以一定會比較偏向對方,但如果是在法院由調解委員調解,往往就不會有這方面的疑慮。

 
其實倘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是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
 
    其實離婚案件依法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因此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真的調解不成的話,才會再進行由法官審理、審判的訴訟程序;所以就算你是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先幫你安排調解,如果你是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人,第一次收到法院的通知為「調解」而不是所謂的「言詞辯論」或「審理」者,也不需要太驚訝了。
 
    調解程序通常會有一到兩個位調解委員來進行離婚調解(以大台北地區的法院來說,臺北地方法院與新北地方法院通常都是一位,而士林地方法院比較常見到兩位),也有可能由法官直接自己出面擔任調解人,協助雙方溝通並拉近差距,最後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離婚案件通常不是就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方式有所爭執,要不然就是夫妻財產分配談不攏),並作成調解筆錄。
 
    調解筆錄作成後的效力是等同判決的,而且調解筆錄一旦經過雙方簽署,調解筆錄就已經發生效力,收到法院後續寄來的調解筆錄書面,只是要再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而已,而且這個登記還不用偕同對方去,只要自己一個人就可以去辦登記了(當然對方也是一樣可以單獨去辦登記);當然如果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後,那後續就只能繼續由法院進行訴訟來解決離婚相關的紛爭。
 
離婚訴訟程序進行後,還能回頭進行調解嗎?
    答案是「可以」的!有時候訴訟進行後,雙方可能會發現打官司勞民傷財又花費許多時間,對未成年子女也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又或者有一方本來執著的一些點化解了(例如:有些人以為可以分到鉅額的財產,但經過調查後才發現,如果由法官去下判決,可能不會得到更多)。依照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雙方有協商的可能,法官也可以主動將案件移付調解,請調解委員介入;如果雙方想要再回頭調解,也能主動向法官聲請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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