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夫妻雙方要離婚時,有關財產方面的問題,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要求損害賠償外,可能還會有「贍養費」的問題,那麼究竟贍養費是個什麼樣的概念?什麼條件下可以請求支付贍養費?以下我們就針對贍養費的相關問題來為大家做一個完整的說明。
1.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例如因健康狀況或年齡關係已難以期待其從事職業。不過如果自己有相當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的話,那就不算是會陷於生活困難了。
2.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離婚原因不是因為請求權人有任何責任所造成的話,那麼請求權人就屬於無過失,至於有沒有責任這點,還是要由法院來認定,法官說了算。
3.被請求人必須有支付能力
贍養費在性質上既然屬於扶養義務的延長,那麼自然必須以被請求的一方有扶養能力為必要條件,否則如果另一方本身也陷於生活困難,還要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那也太不合乎情理了。
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也會影響到可否請求贍養費,所以如果已經根據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相當財產的分配,而不會導致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頓的話,那麼要再依照民法第1057條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機會是微乎其微。
如果夫妻雙方是自行協議的情形,那麼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你應該要先向法院請求判決對方必須給付贍養費,等到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先到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等查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後,就可以繼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勝訴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聲請扣押對方的財產與所得,並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移轉的程序。當然如果當初離婚協議書是有經過公證人公證,並有作成公證書的話,那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之前離婚時是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而且法院也已經有在判決中命對方必須按月給付多少錢給你做為贍養費的話,那麼就可以拿這份離婚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同樣先到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等查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後,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這樣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就開始了,後續法院會開啟扣押、拍賣、移轉對方財產、所得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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