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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告訴你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什麼是贍養費?什麼條件下可以請求支付贍養費?
 
    實務上夫妻雙方要離婚時,有關財產方面的問題,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要求損害賠償外,可能還會有「贍養費」的問題,那麼究竟贍養費是個什麼樣的概念?什麼條件下可以請求支付贍養費?以下我們就針對贍養費的相關問題來為大家做一個完整的說明。

贍養費
 
★贍養費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就是所謂贍養費,性質上並非什麼賠償請求權,也不是夫妻財產分配,而是法律制度上所設計的一個為了保護經濟較弱勢的一方離婚後的生活,能夠有一些經濟來源支撐,所以比較像是一種「離婚後的扶養請求權」。這是為了避免離婚後有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因為有些人是所謂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結婚後就沒有繼續工作,可能名下也沒有太多財產,所以為了避免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法律特別規定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可以請求對方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贍養費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幾項,必須要全部都符合才能向對方請求支付贍養費,當然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狀況下,夫妻的一方自願要給付贍養費給另外一方,那也不是說不行,只要雙方說好即可。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則必須要符合下面三個要件:
 
1.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例如因健康狀況或年齡關係已難以期待其從事職業。不過如果自己有相當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的話,那就不算是會陷於生活困難了。
 
2.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離婚原因不是因為請求權人有任何責任所造成的話,那麼請求權人就屬於無過失,至於有沒有責任這點,還是要由法院來認定,法官說了算。
 
3.被請求人必須有支付能力
  贍養費在性質上既然屬於扶養義務的延長,那麼自然必須以被請求的一方有扶養能力為必要條件,否則如果另一方本身也陷於生活困難,還要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那也太不合乎情理了。

贍養費
 
★法院決定贍養費金額的計算方式
   
    贍養費的金額,應按照扶養權利人的生活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等來決定。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義務人有無過失及義務人對於其他親屬有無扶養義務,也應該要顧及。
 
    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也會影響到可否請求贍養費,所以如果已經根據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相當財產的分配,而不會導致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頓的話,那麼要再依照民法第1057條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機會是微乎其微。
 
★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時效
   
    因為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基本上每期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的話,那將來對方可以抗辯已經超過時效,而拒絕給付。
 
★贍養費要付多久?
 
    贍養費給付要付多久,如果是雙方自己協議的狀況,那就看雙方協議內容;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通常可能有幾種時間點為給付的終期,例如對方再婚、未成年子女成年或一定的年限,這部分就要看個案法院如何斟酌雙方狀況來做一個裁決了。因為贍養費性質上僅係扶養離婚的一方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


 
★贍養費的金額可以請求變更嗎?
 
    贍養費可能是一次性給付,也可能是定期給付,如果贍養費是屬於定期給付的話,之後如果權利人的經濟狀況改善或義務人的能力變成不足以負擔的話,是可以請求廢止或變更的
 
★如果對方不按照約定或判決支付贍養費時該怎麼辦?
    
    如果夫妻雙方是自行協議的情形,那麼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你應該要先向法院請求判決對方必須給付贍養費,等到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
先到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等查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後,就可以繼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勝訴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聲請扣押對方的財產與所得,並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移轉的程序。當然如果當初離婚協議書是有經過公證人公證,並有作成公證書的話,那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之前離婚時是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而且法院也已經有在判決中命對方必須按月給付多少錢給你做為贍養費的話,那麼就可以拿這份離婚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同樣先到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等查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後,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這樣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就開始了,後續法院會開啟扣押、拍賣、移轉對方財產、所得的強制執行程序。
 
★贍養費與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贍養費性質上法律制度所設計的一個為了保護經濟較弱勢的一方離婚後的生活,能夠有一些經濟來源支撐,所以比較像是一種「離婚後的扶養請求權」,但這是夫妻的其中一方符合條件才可以主張的,跟未成年子女並無任何關聯,在法律上與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不同的概念,也是不一樣的請求權,請求權人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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