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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親權的一方先支付全部扶養費後可以再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一方行使之規定,僅係基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便同時受父母照顧之現實考量所設,其立法目的乃在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非免除監護權停止之一方之義務,故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如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分擔之,而雙方之分擔額則應依其經濟能力定之(八十五年司法院第二十五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參照)。

請求扶養費

    因此,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如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分擔之

※延伸閱讀
♦扶養費計算之標準 
♦未成年子女不受父母離婚時不請求子女扶養費協議內容之拘束 
​♦
父母子女或家人間彼此間之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離婚後對方故意不付小孩的扶養費該怎麼辦?
♦ 離婚後對方不付小孩的扶養費我可以不讓他探視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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