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法院實務判決中扶養費計算的常見標準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則本院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應屬適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判決參照)。


    就以臺灣的六都來說,110年度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付--按區域別分」統計資料,臺北市的金額為34014元、新北市則為26226元、桃園市為25235元、台中市為26957元、台南市為22661元、高雄市為226339元

※延伸閱讀 
♦未成年子女不受父母離婚時不請求子女扶養費協議內容之拘束 
​♦
父母子女或家人間彼此間之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離婚後對方故意不付小孩的扶養費該怎麼辦?
♦ 離婚後對方不付小孩的扶養費我可以不讓他探視小孩嗎?
♦行使親權的一方先支付全部的扶養費後可以再向他方請求分擔扶養費用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