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家人間彼此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為眾所周知的事實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非訟事件雖無明文或予準用,惟仍應以之為訴訟法理而予援用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扶養人如果確實扶養被扶養人,而支出扶養費之事實,其雖不能提出實際支出金額證明,惟父母子女或家人間彼此之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用,舉凡用於家庭開銷之水、電、瓦斯、食、衣、住、行、育、樂等費用均包括在內,而上開費用繁瑣,並無法逐一取得支出憑據等證據,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延伸閱讀 
♦扶養費計算之標準 
♦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 
♦未成年子女不受父母離婚時不請求子女扶養費協議內容之拘束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扶養程度與方法的變更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