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離婚?如何才能訴請離婚?
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離婚的情形共有二種:
一、兩願離婚:
(一)法律規定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二)說明
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分配、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的歸屬及子女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之約定等等,且備妥離婚協議書(因為法律規定需要書面),上面載明雙方離婚之合意,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不能事後才請證人簽名,需要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合意),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二、裁判離婚:
(一)法律規定
1.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說明
裁判離婚係指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之協議,而於具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法定原因時,法院因一方之請求,以判決強制解消其婚姻關係。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解釋
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86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
夫妻長期分居可能構成訴請離婚之理由
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如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自均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而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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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配偶對婚姻之不忠,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及精神賠償。
【詳細過程】
當事人P女某日於家中之電腦裡發現,其配偶在電腦裡面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之親密行為照片,證明其在外與其他女子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配偶常藉故晚歸及出差,某日當事人偶然發現其配偶手機中LINE通訊軟體與朋友之往來對話內容談及其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同意離婚及其他條件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及其他條件,雙方調解離婚。
【詳細過程】
當事人S男之配偶常藉故晚歸及出差,某日當事人S男偶然發現其配偶手機中LINE通訊軟體與朋友之往來對話內容談及其與公司上司發生婚外情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同意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及其他條件,雙方於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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