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付小孩的扶養費我可以不讓他探視小孩嗎?
實務上常常碰到夫妻雙方當初離婚時原本約定好的扶養費,或經由離婚判決中離婚的個案,法院有在判決中載明應該支付扶養費,但對方卻在離婚後卻故意不付小孩的扶養費,這個時候經常會有當事人問說,我可不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先說結論,答案是:「不行!」由於法律制度設計探視的立法目的是認為父母子女親情,源於天性,未成年子女雖因父母離異而無法同時享受父母雙方完整之關愛,已屬無奈;而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係為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不害及子女之利益,反而多少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長久下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當非子女之福。而對方沒有支付扶養費跟能不能探視小孩並沒有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以對方沒有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就斷絕對方跟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的。
如果你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那麼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你應該要先向法院請求判決對方必須給付扶養費,等到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就可以繼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對方的財產與所得,並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移轉的程序。當然如果當初離婚協議書是有經過公證人公證,並有作成公證書的話,那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之前離婚時是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而且法院也已經有在判決中命對方必須按月給付多少錢給小孩做為扶養費的話,那麼就可以拿這份離婚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同樣先到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等查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後,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檢附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這樣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就開始了,後續法院會開啟扣押、拍賣、移轉對方財產、所得的強制執行程序。
※延伸閱讀
♦未成年子女不受父母離婚時不請求子女扶養費協議內容之拘束
♦父母子女或家人間彼此間之扶養必需支出扶養費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離婚後對方故意不付小孩的扶養費該怎麼辦?
♦行使親權的一方先支付全部的扶養費後可以再向他方請求分擔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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