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範圍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也常會落在「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與範圍」如何決定這件事情,如果是無法協議離婚而進入訴訟,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格計算時間點與範圍的認定有時候也會成為一個訴訟攻防的爭點,以下我們就針對「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與範圍」如何決定來做一個討論與說明,相信在閱讀完本篇文章之後,您對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如何決定這件事情,會有更明確的認知。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的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項僅規定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關於「婚後財產範圍的認定時點」,並無明文規定,但是一般來說,法院大部分都也認為「婚後財產的範圍」也是應該以「起訴時」為準。
簡單講,如果夫妻雙方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的,那麼有關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都是以「起訴請求離婚時」也就是「離婚起訴狀遞出到法院時」,為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的計算時間點,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所增加的財產,都不會被算進去為分配的範圍,在這個時間點後財產的增值或減值,法院也不會去審酌。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先生又因為工作賺了年薪三百萬元,那麼這個時候,這筆在離婚官司開始後所獲得的收入,就不會被計算進去為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又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原本先生名下婚後所買的房子,因為這一年來又上漲了一百萬元,這個時候,這部分的增值也不在法院審酌或計算的範圍。
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若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將有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明定應該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範圍
因為法律僅針對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規定到依照「起訴時」這個時點為計算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參照),然而針對實務上常見的「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這兩種常見的離婚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實務上就產生了一些爭議,我們以下就再做進一步的分析與說明:
1.調解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是調解離婚成立而離婚的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原則上以「調解成立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參照);但若是起訴後經由法院移附調解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的規定,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參照)。
2.和解離婚
至於夫妻雙方如果是和解離婚成立而離婚的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的規定,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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