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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以下我們就一些比較常見的財產項目來做一個討論與說明,相信在閱讀完本篇文章之後,您對夫妻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會有更明確的認知。

夫妻財產分配

一、不動產:土地、房屋
    有關於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大體上來說就是以不動產的「市價」減去銀行貸款後剩下的殘餘價值來做認定,舉例來說,如果先生婚後買了一棟房子,市價是新台幣1500萬元,但是還有銀行貸款1000萬元的話,那這個房子的殘餘價值就是500萬元。
    另外還有一個必須注意的點是,目前有關於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應於計算財產價值時作為減項予以扣除,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1.否定說:

「按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憲法第143條第3項揭示甚明。土地為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或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之公法上義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僅在計算夫或妻婚後財產價值,自無從扣除未實際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是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於基準日之價值,應扣除將來處分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441萬4,850元云云,要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參照)。」
2.肯定說:
「按土地增值稅之精神為『漲價歸公』,因此土地移轉時,應將土地增漲之價值以稅賦之方式繳交國庫,非私人所能享有。且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本應以其財產淨值為準,而土地增值稅係不動產內含之成本負擔,故於計算不動產淨值時,自應扣除其土地增值稅。如僅以土地增值稅有自用及非自用住宅之課徵方式,非自最後出售或移轉完納土地增值稅時,無從確定係用其中之哪一種方式課徵,而令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方,完全承擔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清算前之漲價所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他方卻享有土地淨值之分配,對擁有土地所有權之一方顯不公平;況該土地增值稅有時動輒數百萬元,對擁有土地之一方尤其不公。此與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土地後時,亦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再就其餘額,由債權人分配,而非由其中一造債權人承擔全部之土地增值稅,以期公平之道理相同(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

二、銀行存款、基金
    銀行存款不論是定存或活存均在計算的範圍之內,至於價值的認定就是視離婚當時雙方於銀行帳戶內究竟有多少金額,如果對於對方存款金額不清楚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函詢相關銀行查詢。
    基金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向金控公司或基金公司函詢對方名下,於雙方離婚時之基金淨值有多少,以確認基金的價值。
三、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險公司有無對方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及離婚時保單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解約金的金額多少,以確認有關於保險的價值。
四、股票
    股票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方於雙方離婚時所持有上市、上櫃、興櫃等公司之股票明細,並調查對方所持有股票於該日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以確認有關於股票的價值。
五、其他
    像是如果對方有汽、機車、黃金珠寶或古董名畫之類有價值的財物,關於這些可能就必須另外請求法院委請專業的鑑定公司來進行鑑價,否則一般人應該很難去確定像這類財產的客觀價值。


※延伸閱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時效問題
♦夫妻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與相關問題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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