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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贏監護權官司?如何成功爭取監護權?

如何打贏監護權官司?如何成功爭取監護權?
 
    實務上夫妻雙方要離婚時,當事人最在乎的往往已經不是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有存在的意義,也不是要向對方要求多少財產分配的問題,反而會是有關小孩監護權(親權)的爭取,那麼在訴訟中,究竟要怎麼做或準備什麼,才能提高打贏監護權官司的勝率呢?
 
監護權律師

★法院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的一些判斷標準
    讓我們先來說說法律上判斷監護權歸屬的一些標準,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歸屬的裁決,必須開庭審理並進行一些調查,審酌一切情狀,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去做裁決,例如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未成年子女如果年紀比較小的話(通常起碼三歲以前的小孩),依照一般法庭實務經驗來說,法院判給媽媽擔任監護權人的機會會比較高,除非媽媽有重大的不理想狀況(例如:前科累累、有吸毒習慣或其他惡習,虐待兒童、有嚴重家暴行為或是負債龐大),否則通常法官判給媽媽的機會都是比較高的,這就是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又稱「幼年原則」)。
 
    當然男性當事人也是可以在法院上舉證推翻這個原則於具體個案中的適用妥當性,但如果舉證沒有到讓法官認為母親顯然不適任監護權人的話,那麼男性當事人要爭取監護權成功的機率,事實上往往是比較偏低的。
 
    此外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法院考量的原則、標準,例如:
1.「同性別原則」(小孩是男生還是女生)。
2.「主要照顧者原則」(平常誰主要照顧小孩)。
3.「最小變動原則」(小孩現在在哪邊生活、居住)。
4.「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小孩,則盡量不讓小孩們分開生活、居住)。
5.「友善父母原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或是否有妨礙另一方探視的行為)

等等重要原則,皆是會影響法官裁決監護權應由何人行使的重要參考因素。
 
    經濟能力雖然是參考的原因之一,但不會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如果較能全心全意照顧小孩,提供小孩較優質的成長環境,那麼法官通常會認為這樣的人選比較適合照顧小孩,至於比較會賺錢的另外一方,就多負擔一些小孩的扶養費即可。所以如果是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也先不用垂頭喪氣,好好準備如何說服法官你比較適合照顧小孩,還是能夠爭取監護權成功的!

監護權律師
 
★法院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前的一些調查與參考資料
(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2項亦分別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在進行小孩監護權歸屬裁決之前,必定會進行一些調查,這當中可能包含了「社工的家庭訪視調查報告」、「程序監理人的評估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等調查與評估報告的作成。
 
    因此個案中法官會進行多方面的詢問與調查,除了一般會請「社工」去雙方家裡作家庭訪視(就是所謂的家訪)外,另外有些個案甚至會委託「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去就有關監護權酌定的相關事項,或小孩生活概況與身心發展狀況、情感依附對象、與家人間的關係、對於家庭關係的理解、受監護人的意願、父母雙方的意願與親職現況等種種面向,進行詳細的調查、訪談,並作成調查、評估報告,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著想,就未成年子女親權人的決定,一切都應該是以未成年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有關「社工的家庭訪視」是一般個案中一定會經歷的過程,社工除了了解及調查雙方原生家庭的成員與現況之外,另外大致上都會就以下一些項目進行調查與訪談:
1.受調查者的身心狀況。
2.家庭成員及互動概況。
3.婚姻狀況。
4.經濟能力。
5.居家環境。
6.生活狀況及素行。
7.照顧兒少的經驗與平常的互動情形。
8.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
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
10.對於探視權之看法。

 
    「程序監理人」為中立之第三人,有可能是專業的家事律師,或其他有與家事相關專長(例如: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專長)的專業人員,他們的地位比較像是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他的任務就是確保在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裁判結果中,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都能受到保障,而通常程序監理人會向法院提出報告及建議。若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認為有需要,也可向法院聲請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在法院實務上通常都需要另外收費,費用通常都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家事調查官
 
    而「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他的地位比較像是法官的協助者。
 
    而關於小孩親權的歸屬問題,若交由法院來進行裁決,往往涉及到許多面向的問題與考量,例如雙方的學識、經濟狀況、家庭支援系統、小孩的意願等等,一般人較不容易了解如何準備及如何在庭上向法官適當表現以爭取,才能提高爭取成功的機率,故此時如果能有律師在旁協助的話,便可清楚點出重要的面向與表達方式,例如:通常我們會建議及協助當事人提出「未成年子女將來照顧與就學計畫」予法院,讓法官知道您對小朋友將來規劃與照顧的用心;或是在社工進行家訪、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時,協助提前準備可能會面臨到的問題,提供諮詢建議、資料準備與應對的正確方向,往往能有效提高您爭取到小孩監護權的機會!

※延伸閱讀
♦親權(監護權)的內容
♦法院決定未成年人監護權(親權)的各種關鍵因素 
♦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及「家庭自治原則」
♦親權/監護權酌定的相關問題與標準
♦ 親權/監護權或探視權行使時遭到嚴重妨礙,可否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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