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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監護權)的內容

★親權(監護權)的內容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為了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盡到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所以法律上乃賦予父母有種種的權利,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在,這個所謂的「親權」是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但是如果夫妻雙方走上離婚一途,那麼這個所謂的「親權」,就看雙方約定或法院判定是由何方單獨行使,當然也有可能還是共同行使,就要看具體個案的狀況而定。

監護權
 
    關於「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我們以下就作一個較完整的介紹:
一、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1060條)。如果父母已經離婚,那就是以行使親權之人的住所為住所。
 
二、子女交還請求權
    家事事件法中規定有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5款、第107條第1項、第194條),可以得知行使親權的父母有交還子女請求權。所以行使親權的父母可以向扣留子女的人請求交還子女。
 
三、懲戒權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懲戒應該是在實施保護教養的必要範圍,如果已經超過必要範圍,那就叫虐待而不是懲戒而已,至於是否在必要範圍,必要看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四、法定代理權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當然民法中還有諸多規定有談到有關法定代理權或同意權的規定(例如:民法第974條、981條、第1049條但書、第1076條之2第1、2項、第76、77條、第79條、第85條等)。另外也包含例如手術同意權、就學、休學的決定及訴訟代理權等等權利在內。
 
五、對於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權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民法第1088條第1項)。父母本於管理權而占有子女的財產,如果有其他第三人侵奪該等財產時,父母可以以占有人的身分請求交還該等財產。
 
六、對於子女特有財產的使用收益權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1088條第2項本文)。
 
七、對於子女特有財產的處分權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第2項)。所以父母如果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可以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的,至於是否是為了子女利益,就要斟酌具體狀況判斷,例如為了清償維持子女生活所負的債務而處分子女所繼承的遺產或所受贈的財產,可以認為是符合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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