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案由】
聲請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之配偶多年來對其與小孩有身體上的家暴行為,也有言語上辱罵的精神家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亦同意核發通常保護令。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因遭告訴人提出違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亦即違反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並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或違反保護令內容之犯罪事實,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當事人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事由】
通常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與配偶雙方雖偶有爭吵,但並未對其配偶有任何家暴之情事,卻遭其配偶指控有家暴行為,對造所述當事人L君家暴之緣由及有無家暴等情,非但不實在,藉故無端指摘當事人L君,無非是為了干擾當事人L君訴請離婚事件之進行、對女兒行使監護權之權利,及遂行其他不當利益之目的,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之答辯,獲法院駁回對造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
當事人之配偶對其有身體上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案由】
聲請保護令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詳細過程】
當事人G女之配偶對其有身體上的家暴行為,也有言語上辱罵的精神家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後,獲法院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