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輔助人的選定、職務與同意權

輔助人的選定、職務與同意權
 
 
★輔助宣告開始的原因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
 
    又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程度者,得依同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再者,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亦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4項)。
 
★輔助人的選定與職務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未成年人監護與成年人監護的相關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例如:關於輔助人的選定或改定、輔助人的職務等。


 
★輔助人的同意權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以保障自己的決定權,但受輔助宣告之人畢竟仍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益,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定的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
 
★輔助關係的終止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2項)。輔助宣告一旦撤銷,輔助關係即為終止。
 
    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4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則法院前所為輔助宣告因監護宣告的作成而當然失效,乃為當然之理。另外,如果輔助人死亡、另行選定或改定也是屬於輔助關係終止的原因。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