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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婚生否認的實際案例

★法院判決婚生否認的實際案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為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有一子即被告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早已分居,迄今未曾再同居,被告乙○○非自被告甲○○受胎所生,而係原告自訴外人俞琮文受胎所生乙節,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乙○○與訴外人俞琮文間血緣關係之結果,覆稱訴外人俞琮文為被告乙○○之生父的機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以上,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89)陸(四)字第八九一七二五三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可認被告甲○○與被告乙○○應無親子關係,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份之主張, 亦屬真實。三、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乙○○,既係在其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原告並非自被告甲○○受胎而係自訴外人俞琮文受胎而產下被告乙○○,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即原告產下被告乙○○之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一年內,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13號判決)。」
 

※延伸閱讀 
♦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有真實的收養意思存在
♦無真實血緣關係的認領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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