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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真實血緣關係的認領為無效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以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有真實之血緣關係者為限,否則其認領為無效。又利害關係人就表意人所為無效之認領,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以否認因認領而生親子關係之存在。

認領

    其性質為確認之訴,尚非形成之訴,即以確認判決確定因認領所生婚生子女關係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被認領人不因該無效之認領喪失與親生父母間親子關係,亦不影響親生父母之繼承人以繼承權被侵害為由,依民法第五百九十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此與形成之訴係依判決之效力,形成原告所請求之法效果,並以之為判決內容,除特定事件外,通常必待判決確定時始具形成力而發生權利關係變動之情形未盡相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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