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視權時屢遭妨礙,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監護權)人?
實務上經常有人會問,如果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屢屢妨礙有探視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的話,那麼究竟可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人?

答案是,如果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惡意妨害或阻撓有探視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而且確實產生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這個時候確實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人。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如果擔任親權人之一方的行為確實已經產生對未成年子女有嚴重不利的情事,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監護權)人的。
不過依據法律規定,法院還是必須開庭審理並進行一些調查,審酌一切情狀,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去做裁決,例如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2項亦分別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此個案中如果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惡意妨害或阻撓有探視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權,而且確實已經產生嚴重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這個時候法院不是不可能裁定改定親權(監護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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