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離婚時協議由對方擔任親權人,並於離婚協議書上有不得與子女會面交往之約定,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聲請後,獲法院裁定得與未成年子女於一定之期間會面交往
【案由】
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得固定與未成年子女於一定之期間會面交往。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與配偶離婚時協議由對方擔任親權人,並於離婚協議書上有「男方不得與子女會面交往,亦不得接子女外出,男方不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之記載,離婚後雖對方斷斷續續地允許L君探視,惟極為不穩定,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聲請後,獲法院裁定L君得固定與未成年子女於一定之期間會面交往。
當事人之配偶於雙方原來承租的房屋租約到期後,堅持不要與我方當事人同住,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之聲請後,對方同意履行同居義務,而我方撤回訴訟
【案由】
請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處理結果】
對方同意履行同居義務,而我方撤回訴訟。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之配偶於雙方原來承租的房屋租約到期後,堅持不要與我方當事人C女同住,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之聲請後,對方同意履行同居義務,而我方撤回訴訟。
當事人之母親與養母之戶籍登記不明確,其收養關係之存否有所疑義,致無從辦理繼承登記及管理遺產等事,對於身分及繼承之權益有所影響,須循求法律透過確認身分,以確認其相關權利義務,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D女之母親與養母之戶籍登記不明確,其收養關係之存否有所疑義,致無從辦理繼承登記及管理遺產等事,對於身分及繼承之權益有所影響,須循求法律透過確認身分,以確認其相關權利義務,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後續並順利辦理繼承事宜。
當事人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與配偶間曾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過程並未經兩名證人親自見聞作證,離婚協議書上證人之簽名與蓋章皆為當事人W女與配偶自己所為,故兩造離婚並不符合法定兩願離婚要件,兩造離婚於法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當事人二人之父親自與當事人二人之母親離婚後,未曾負擔對當事人二人之扶養義務,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獲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案由】
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二人之父親於當事人二人年幼時即未予以扶養或照顧,不顧當事人二人生計,與當事人之母親離婚後,對當事人二人不聞不問,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當事人二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獲法院裁定減輕其二人之扶養義務。
當事人與戶籍登記上之養父母間,當初並非基於真實收養之意思而為收養登記,其收養關係之存否有所疑義,對於身分及繼承之權益有所影響,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其他三個妹妹當初由於生父認領之後依法必須改從父姓,導致其等必須由姓「C」改為姓「L」,但因為其等當時皆已姓「C」約二十年許,早已習慣「C」的姓氏,且更改姓氏造成許多生活上之麻煩,並必須處理許多機關的更改姓名手續,故當時與舅舅商量,希望舅舅能夠協助於『形式上』辦理收養其等之手續,好讓其等能繼續姓「C」,然其等從未與舅舅、舅媽共同生活,亦無互相扶養之事實,其真意非建立真正之養父母子女關係,僅係以該『形式上』之收養等記,以便利其等取得「C」之姓氏,實際上乃假收養,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於法律上應屬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當事人與配偶間雖曾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實際上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則結婚顯不合於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依修正前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案由】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配偶間雖曾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實際上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兩人雖辦妥結婚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然既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則結婚顯不合於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依修正前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經本所律師代為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獲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當事人與配偶於離婚時本約定就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共同行使與負擔(共同監護),但其後發生種種問題與困擾,經本所律師代為出面協調,雙方最後簽署協議書改由我方當事人單獨監護
【案由】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宜改定
【處理結果】
對方同意由我方當事人單獨監護。
【詳細過程】
當事人I男與配偶於離婚時本約定就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共同行使與負擔(共同監護),但其後發生種種問題與困擾,經本所律師代為出面協調,雙方最後簽署協議書改由當事人單獨監護I男。
當事人與配偶協議離婚時未約定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其後對方就會面交往方式提出改定之請求,而我方就扶養費部分提出反請求,雙方最後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同意給付扶養費
【案由】
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處理結果】
對方同意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與配偶當初協議離婚時,未約定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其後對方就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提出改定之請求,而我方就扶養費部分提出反請求,雙方最後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同意給付扶養費,雙方並於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當事人之妹患有嚴重之器質性精神病、癲癇症且智能不足,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小妹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小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之二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之小妹患有嚴重之器質性精神病、癲癇症且智能不足,並領有重度智能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小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C女為其小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C女之二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當事人之妹嚴重智能不足,並領有極重度多重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妹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之母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妹嚴重智能不足,並領有極重度多重障礙殘障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妹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H女為其妹之監護人,另選定當事人H女之母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當事人之母親患有嚴重老人失智症合併憂鬱及妄想症狀,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案由】
監護宣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當事人之母親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當事人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之母親患有嚴重老人失智症合併憂鬱及妄想症狀,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其母親受監護宣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當事人C男為其母親之監護人。
當事人與其配偶結婚多年始終無子女,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認可收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認可當事人與其配偶收養某子之裁定,獲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案由】
認可收養
【處理結果】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
【詳細過程】
當事人I男與其配偶L女結婚多年始終無子女,而C女單獨監護一子,另其配偶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且前科累累,不知去向,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認可收養之聲請後,獲法院為認可當事人I男與其配偶L女收養C女之子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