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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配偶對婚姻之不忠,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及精神賠償。
【詳細過程】
當事人P女某日於家中之電腦裡發現,其配偶在電腦裡面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之親密行為照片,證明其在外與其他女子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配偶與特種行業女子有外遇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同意離婚及其他條件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離婚及其他條件,我方撤回訴訟。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之配偶遭W女發現行車紀錄器上及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裡,與特種行業女子有不正常關係之對話,其後並發現確有外遇之情事,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對造最後同意離婚,我方撤回訴訟。
當事人之配偶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不知名之酒店女子往來、曖昧,並對當事人有家暴及言語侮辱、恐嚇等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請求之訴訟後,獲對造同意離婚及法院判決由當事人擔任親權人之勝訴判決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獲對造同意就離婚之部分和解離婚、法院判決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及精神賠償。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配偶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時常與朋友上酒店喝酒,且與不知名之酒店女子往來、曖昧,並對當事人T女有家暴及言語侮辱、恐嚇等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請求之訴訟後,獲對造同意就離婚之部分和解離婚及最後由法院就子女監護權(親權)之部分,判決由我方當事人擔任親權人,另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曾因案入獄三年多,導致家庭與婚姻關係嚴重破裂;自對造出獄後亦分居多年,期間並無任何互動,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及扶養費請求之訴訟後,獲對造同意調解離婚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調解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曾因案入獄三年多,導致家庭與婚姻關係嚴重破裂;自對造出獄後亦分居多年,期間並無任何互動,感情冷漠,無法和諧、誠摯共同相處,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及扶養費請求之訴訟後,獲對造於法院同意調解離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權(親權)人及對造必須給付扶養費。
當事人之配偶對其有家暴及傷害、恐嚇、侮辱等之行為,危害當事人之人身安全,並對當事人之人格造成重大侵害,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離婚訴訟後,獲對造同意調解離婚
【案由】
離婚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調解離婚。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配偶對其有家暴及傷害、恐嚇、侮辱等之行為,危害當事人之人身安全,並對當事人之人格造成重大侵害,使當事人及當事人之家人受到相當驚嚇,對其構成極大之精神壓力,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離婚訴訟後,獲對造同意調解離婚。
當事人之配偶對其有家暴、傷害之行為,且經常無故長時間不回家,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離婚訴訟後,獲對造同意協議離婚
【案由】
離婚等
【處理結果】
對造同意協議離婚。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配偶對其有家暴、傷害之行為,且經常無故長時間不回家,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離婚訴訟後,獲對造同意以協議離婚方式處理,並由H女行使兩個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對造並必須支付兩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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